《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於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107)年3月1日施行,秉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並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即「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運用彈性」。
4.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間隔休息時間,至少11小時原則不變
加班時數得以3個月為總量控制 針對相關彈性規定之運用,將透過事前強化政府把關機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以及落實行政監督之多重把關(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保障勞工勞動權益,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1.休息日加班時數核實計算
修法後休息日加班費依勞工實際工作時間核實計算,休息日工作時數計入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控管,休息日加班費率不變。
2.新增「加班時數總量控管」機制
勞工每月加班上限以46小時為原則,但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時數得以3個月為區間總量管制,即單月加班上限為54小時,每3個月總時數仍以138小時為限。另僱用勞工在30人以上企業,於完成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前一日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3.加班工作時數可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
特別休假 新增可遞延靈活運用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
5.給予例假例外適度調整的彈性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
6.新增特別休假可遞延之規定
特別休假可遞延,勞工可靈活運用假期,年度終結未休畢的特休日數,可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請休,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畢的日數,雇主應以勞工未休畢的特休日數乘以1日工資計算發給工資。
勞工局網站 提供勞動權益資訊 為兼顧勞工權益保障及企業的穩定經營,讓工作與生活平衡,是勞動政策之首要目標,由於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建立合法有保障有彈性的工時制度,也是勞資雙方關心且攸關國家經濟發展的迫切課題,唯有強化安全的風險控管,針對不同行業屬性課予不同程度的自主健康檢查需求及落實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才能真正保護勞工的健康權益及照顧勞工的生活,促進良好的勞資關係。 醫療院所常見問題│整合說明 針對本次修法,整理醫療院所常見的問題及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雇主有使勞工加班,原則應給付加班費,如勞工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後,可將加班換成補休時數,惟雇主不可以單方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沒有加班費或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2.補休方式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且為避免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之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亦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為最終補休期限。 3.醫療院所目前非屬勞動部公告為輪班間隔但書規定之適用範圍,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亦即自勞工實際下班時間起算至下個班次出勤前,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 4.關於例假之安排,由於醫療保健服務業為勞動部公告得適用勞基法第30之1條規定,得實施四週變形工時之行業,勞工每二週內的例假至少二日,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八日,得依實際需求調整運用。 醫院班表,不可先借休致變成負班 5.常見醫院採取借休方式調整班表,由於工時無法預借,且勞動力具有不能儲存的性質,故主管每月排班時,不可因縮減床位、病人數減少、醫師出國或護理人員個人因素等,造成排班工時不足,進而要求買回積欠的時數,或日後補上班來補足積欠的工時,亦不可讓同仁先借休致變成負班,之後再補班。此外,積休依照新法規定,如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6.常見醫院班表將員工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調移,雇主應注意調移休假日就是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改日再休,如果已調移國定假日,但調移那天卻又請員工出來上班,就要給加倍工資,例如5月1日(勞動節)調移到5月5日,5月5日即為國定假日,勞工可以放假不出勤,照領工資,如果這天又請員工支援工作,就要給加倍工資。國定假日之調整,需與勞工進行協商取得個別勞工同意,並載明調移休假的日期,爰建議於排班表明確說明個別員工之調移日,並經個別勞工同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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