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中市醫師公會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為促進醫政、醫療制度與公會業務之改進發展,依社團法人臺中市醫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一條設置醫政健保等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下得分組辦事。 第二條:委員會名稱如左: 一、 醫政保健委員會 二、 學術編輯資訊委員會 三、 公關福利委員會 四、 康樂活動委員會 五、 醫學倫理紀律委員會 六、 基層分科委員會 七、 青年委員會 第三條: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二人,委員上限三十五人,由本會理事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 本會顧問、理監事。 二、 本會會員代表。 三、 本會會員。 四、 專家、學者為列席。 前項委員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四條:本會理監事、秘書長為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為當然列席。 第五條:委員會研究結論,供本會理監事會做為改進醫政、醫療制度與公會業務之參考。 第六條: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七條:委員會事務,由本會業務相關之組派員兼辦之。 第八條: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九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簡則第三條、第四條於民國103年4月25日經第24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 *本簡則第二條於2020年3月19日經第26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