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章程

社團法人臺中市醫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中市醫師公會,英文全稱為Taichung City Medical Association(TCMA)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自由職業團體,以宣揚醫學倫理,發展醫學與醫術,協助推行公共衛生,增進社會福祉,以及增進會員之親睦暨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宣揚醫學倫理事項。
  二、關於振興醫學事項。
  三、關於增進醫術進步事項。
  四、關於建議制定修改衛生法令及衛生行政事項。
  五、關於指導及推行公共衛生事項。
  六、關於設計及推行醫療救濟事項。
  七、關於爭取會員之權益及維護會員醫療業務之安全事項。
  八、關於改善醫療經營及改進醫療資材事項。
  九、關於會員親睦互助之事項
  十、關於締結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及公共衛生團體合約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辦理政府委託事項。
  十二、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上必要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領有醫師證書,在本區域內執業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交有關證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暨當期會費,領得會員證書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退會及入會登記事項之變更,依照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辦理之。
第八條: 本會會員新設之醫院診所名稱或名稱之變更,均不得與已有之醫院診所名稱相同、類似,並不得有損醫譽或其他理事會認為不妥之名稱。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尊重醫師之倫理,暨本會之團體精神及公約,務使獲得社會信賴與尊敬。
本會會員應遵守醫療法第五章醫療廣告之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提議諸權,但提議需會員二名以上附議。
  二、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事業之權。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各級醫師公會之公約與章程,本會以醫師公約為會員公約。
  二、服從各級醫師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擔任本會推舉及指定之職務。
  五、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義務及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開除會籍之處分:
  一、以名義或執照掩護偽醫者。
  二、違反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者。
本會會員有違反前條第三款義務,滯納會費超過六個月,經限期催繳仍拒不繳納者,予以勸告處分;經勸告仍拒不繳納者,予以停權處分;經停權處分仍拒不繳納者,喪失會員資格,視為人民團體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出會。並呈報衛生主管機關,依醫師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前條受處分人得在收到處分通知一週內提出申辯,理監事會應就其申辯開會審議之。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訂定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會務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之一: 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本會選舉票格式採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而其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每屆由理事會提出之。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由會員互選之,會員代表選舉簡則由理事會另訂。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並行使其權利,但每一會員代表僅能受一人之委託,委託出席之人數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各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理事長得自常務理事中任命醫院組、基層組各一人擔任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承理事長指示襄助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代行其職務。
監事會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二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決議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辭職。
第二二條: (刪除)
第二三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代表本會。
  二、綜理一切會務。
第二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及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三、稽核本會之會計。
  四、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
  六、決議監事、常務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辭職。
  七、其他依職權應監察事項。
第二五條: 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第二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七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有本章程第十條各款情形之一或第十二條一、二、三款之一受停權處分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四、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五、被罷免或撤免者。
  六、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九條: 本會依照全聯會規定人數選出全聯會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人數由理監事會推選之,其任期與全聯會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條: 本會辦事處設總幹事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辦事員若干人分別辦事,其規則另定之。
第三一條: 本會基於各項需要,得分別聘請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並為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定期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三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關於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重大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六、會員代表之除名。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四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至少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分別召集之,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而理監事會於七日前發函通知。但緊急之時不在此限。
第三五條: 本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理監事開會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六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常年會費,執業會員每月繳納新台幣陸佰元(包括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費),具資深(永久)會員資格者免繳。
  二、會員入會費,新會員於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計新台幣伍仟元整,若30日內由原臺中縣醫師公會(臺中市大臺中)遷入者免繳。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本公會現款則依據理事會所指定之銀行、合作社或郵局貯存生息。
  七、其他收入。
  八、款項之出納責任會計掌管,但非經由理事長之指示或承諾不得擅自開支。
第三七條: 會員退會時既納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三九條: 本會經費,應由理事會於每年年度開始二個月前編造預算,每年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編造決算報告,並送理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二條: 關於會務處理之細則及事業規約,所有必要事項以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得另定之。
第四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93年4月11日第20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改。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93年4月26日經臺中市政府府社行字第0930064544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於民國101年3月18日第23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改。
本章程於民國101年4月5日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中市社團字第1010026966號函同意備查並於同年9月4日向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登記函准登記為社團法人。
本章程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條於民國102年3月3日第23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改。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102年3月15日中市社團字第1020022983號函回復同意備查。
本章程第三十六條於民國103年3月23日第2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改。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103年4月2日中市社團字第1030032845號函回復同意備查。
本章程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刪除第二十二條於2020年3月8日第26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改。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109年3月27日中市社團字第1090034547號函回覆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