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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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推動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醫療疏失責任合理化及明確化」之配套措施。(PS:因為醫療去刑化醫界推動十年、無功而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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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法案主要分成兩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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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局)設醫療糾紛爭議調解會、辦理醫療糾紛之「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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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央主管機關(衞福部)設立「審議會」、審議決定醫療事故之「補償」~無法排除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之因果關係者為限。(並非每一個死亡或重大傷害都要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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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期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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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將大量減少,因為採取醫療強制調解而進入前端衛生局的醫療調解,參考日本、美國、德國ADR訴訟外的調解制度實施經驗,平均成功率8成以上,又以臺中地方法院本土醫療調解成功率在4成至5成間,新北衛生局本土醫療調處成功率在6成左右之經驗為基礎,並以醫審會每年收案600件以上之統計資料,推估每年至少減少300醫師跑法院情事(因為進入法院訴訟案件難度較高,以法院統計資料係屬保守之推估方式),可以大量減少訟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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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償基金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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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福部醫事司司長王宗曦初估額度一年12億、醫界負責三成(即3.6億)、政府負責三成、菸捐及其他負責四成。(PS:我個人預估基金額度一年30億,因為目前醫療糾紛浮上檯面者僅有四分之一,如全部浮上檯面加上道德風險推估,以衛福部推估乘上2.5倍是合理)。
醫界負責三成基金來源,從醫療機構每年健保申請年總額中直接扣繳、約申請費用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之間。(PS:每年健保總額約6000億、千分之三即18億、要負責補償基金30%、應該綽綽有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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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證結果與醫療統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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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學者沈冠伶對法院醫療訴訟實證結果,訴訟時間平均至少在3.62年以上(一審判決平均為3.62年,三審判決確定需5.12年,如果將檢察官偵查時間算進去,恐怕就長達6、7年了),如果透過調解制度處理,目前法院辦案期限為4個月,將可減少醫師通對醫糾處理之時間、金錢勞費。
而根據臺中地院醫療統計資料,醫療調解認定醫師有過失比例與醫療訴訟統計醫師民事訴訟敗訴比例相當,約在15%~18%,而賠償金額四分之三以上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如果用4個月時間可以解決醫療糾紛,何必花上3.62年以上時間以醫療訴訟方式為之,醫療訴訟請律師的錢起碼在20萬元以上,豈非時間、金錢雙重浪費?
再者,依照司法機關統計資料,臺灣醫療糾紛現狀,刑事訴訟檢察官提起公訴比例約9%左右,檢察官提公訴一審判決有罪比例約30-40%,判決有罪確定比例約為病家提告之0.9%強。就前開統計資料顯示,醫療糾紛醫師負責比例並不高,且加上調解、訴訟賠償金額之統計資料大部分均在50萬元以下,何必花至少3.62年以上時間在醫療訴訟?何不將此種醫療糾紛風險委諸於醫療強制責任險及醫療補償險去處理?透過保險分散醫師執業風險是否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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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關經驗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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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位法界好友表示:20年前他剛當法官的時,手上最多案件是車禍事故及房地買賣纠紛,前者透過汽車強制責任險,後者透過履約保證制度及建築經理制度的處理機制,現在這種案件已經減少八成以上,因為車禍後,經由法定快速的鑑定方式確定車禍責任歸屬,如車主有責任,即交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車禍發生後,除第一時間之警詢筆錄外,如進行和解處理,甚至車主都不必出面全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我想這是大多數人的生活經驗。而後者,過去中古成屋或預售屋買賣,買方付了錢後,常發生賣方倒閉或跑路,或建設公司倒閉,買方錢也拿不回來,有了履約保證或建築經理制度,賣方未過戶前,買方購屋款不會匯給賣方,建設公司房子未蓋好,由建築經理公司負責蓋好交給買方,這二種車禍及房屋買賣糾紛處理機制,可以作為醫糾案件處理機制的參考,這個醫糾處理機制正是我們正在討論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因為對於醫師有過失的醫糾案件,經由強制調解制度(搭配強制醫療責任險)後,如鑑定醫師有過失即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後續賠償事宜,如醫師沒有過失而為醫療不幸事件,交由補償基金處理,經由補償審議制度,可以適時解決醫療不幸事件,加上醫糾通報制度,醫界對於類似案件可以學習而不再犯錯,應是不錯的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