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林義龍
人類從出生到長大,到變老,到死亡,生存期間始終受傳染病之威脅。疫苗的出現恰似人類救星降臨,大幅減少罹病率與傳播率,使人類得到更健康與更長壽之結果。
台灣疫苗種類繁多,大致包括卡介苗、白喉破傷風及五合一六合一疫苗、A肝B肝AB肝混合疫苗、b型嗜血桿菌疫苗、人類乳突病毒疫苗、流感疫苗、小兒麻痺疫苗、日本腦炎疫苗、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水痘疫苗、肺炎鏈球菌疫苗、輪狀病毒疫苗、破傷風疫苗、水痘疫苗、帶狀疱疹疫苗、狂犬病疫苗、傷寒疫苗、黃熱病及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疫苗共18類疫苗1。
預防接種受害 應非醫療業務過失
現行公費疫苗項目與接種包括兒童預防接種、A型肝炎疫苗、流感疫苗、育齡婦女MMR疫苗與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B型肝炎高危險群幼兒追蹤檢查與追加接種共6類疫苗2。
疫苗的發明與使用,雖使人類得到極大的健康與社會利益,但疫苗的製造與品質並非百分之百完善,再加上接受接種者個人體質與其他變異因素等,偶有傷害結果出現。若將此不利益結果,視為侵權行為,歸責於實施接種行為者,甚或以醫療業務過失責任相繩之,未免過苛且無助於社會安全網之建立。因國家政策接受預防接種而遭致傷害結果出現,理應受到正視且得到補償,故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之實施,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且可免於訴訟之累,執行接種行為者方可繼續實施國家政策於不墜。
成立救濟基金 接受受害者求償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權責,應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3,亦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也規定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每一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一點五元5。規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項目包括:一、死亡給付。二、障礙給付。三、嚴重疾病給付。四、其他不良反應給付。審議小組應依附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範圍,審定給付金額6。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範圍分死亡給付相關50~600萬元、無法排除35~350萬元;障礙給付10~600萬元、無法排除5~350萬元;嚴重疾病給付相關2~300萬元、無法排除2~120萬元;其他不良反應給付相關或無法排除0~20萬元7。
預防接種損害者 應於二年內提出申請
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法學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11。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事者,不予救濟:一、逾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期間。二、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因果關係。三、常見、輕微或可預期之預防接種不良反應。四、轉化症等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五、因證據不足致無法認定。六、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12。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酌予補助:一、疑因預防接種致嚴重不良反應症狀,經審議與預防接種無關者,得依其為釐清症狀與預防接種之關係,所施行之合理檢查及醫療費用,最高給予新臺幣二十萬元。二、疑因預防接種受害致死,並經病理解剖者,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三、疑因預防接種致死產或流產之孕婦,其胎兒或胚胎經解剖或檢驗,孕程滿二十週以上者,給付新臺幣十萬元;孕程未滿二十週者,給付新臺幣五萬元13 。
受害救濟給付案 以卡介疫苗居首
由以上數據分析可見給付案件率最高為卡介苗疫苗(BCG)的94%,最低為新型流感疫苗(H1N1)的38%,季節流感疫苗(Flu)的42%一樣處於低檔。 歷年受害救濟申請案件統計(78–106/7/6)累計1660案,受害救濟審議案件1631案,受害救濟審議結果給予救濟704案,不予救濟927案,平均救濟率約43%。 99年2月12日修法公布,自98年11月起,就個案為釐清其不良反應與疫苗之相關性,施予之合理檢驗及醫療費用等,核予相關醫療補助。累積救濟及補助之總給付金額為109,564,487元15。
補償重要判決 關鍵在因果關係事實不確定
事實概要:緣被上訴人乙○○以其子陳○○於民國98年11月23日在嘉義縣○○○○○○○○職業學校接種H1N1新型流感疫苗後,眼睛及臉部腫大,曾通報嘉義縣衛生單位。先後至嘉義巿劉眼科、信合美眼科、嘉義市基督教醫院、嘉義市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嘉義縣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下稱大林慈濟醫院)之眼科、免疫風濕科、感染科等就診,治療效果時有好壞,並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臺中榮民總醫院免疫風濕科就診,經驗血仍無法找出病因,因此持續服用2年多之類固醇及抗過敏藥物。嗣出現頭痛症狀,至嘉義市基督教醫院、大林慈濟醫院之神經內科就診,101年5月間於學校宿舍昏倒後陸續就診,初步懷疑腦瘤或細菌感染發炎,經於嘉義市基督教醫院做核磁共振診斷為惡性腦瘤,再赴退輔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總)經診斷為ADEM(急性瀰散性腦脊髓炎或急性散在性腦脊髓炎,簡稱ADEM),並判定發炎症狀至少2年,與施打疫苗時間點相近,經注射類固醇2個多月均未好轉,反覆於臺北榮總住院,最後發生左手左腳偏癱、視力模糊,腦部切片檢查確定為ADEM,嗣因肛門化膿清創處理,遭細菌性感染引發敗血症,於000年0月00日死亡。 被上訴人乙○○於101年9月10日向上訴人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經上訴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101年10月30日第105次會議審定結果,認陳○○之死亡與本次預防接種無關,不符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給付要件。上訴人以101年11月29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送核定之審定結果,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依審定結果辦理。 該基金會據以101年12月4日○○○字第0000000號函知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乙○○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追加其妻即被上訴人丙○○為共同原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上訴人應遵照該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被上訴人101年9月10日之死亡給付申請作成決定,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嗣本院以103年度判字第210號判決將該判決全部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50號(下稱更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後,被上訴人仍不服,提起本件上訴,復經本院104年度判字第81號(下稱更上訴審判決)判決廢棄更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經原審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申請部分,而命上訴人就被上訴人101年9月10日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應作成核給被上訴人乙○○新臺幣(下同)968,969元、核給被上訴人丙○○1,118,924元之行政處分;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對敗訴部分不服,提起本件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提上訴,已經確定)。 法院重要心證理由: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依其89年2月11日之修正理由所載,此規定係關於解決真偽不明時之客觀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規定,係對依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之基本規則得出之客觀舉證責任分配予以倒置。傳染病防治法第30第1項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此是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給付規定,原本依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請求人須就權利發生要件,即其受預防接種、有損害、預防接種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負客觀舉證責任。如果其確受預防接種且發生損害,但預防接種與損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事實不明,請求人應受敗訴判決。惟預防接種之疫苗之選擇、獲得、保存及接種方式,並其安全評估,均在行政機關或施打者之掌控範圍,請求人係居於證據地位不平等之處境,人民生命及身體因預防接種受侵害,此請求救濟補償權利之實現,顯受此不平等地位之影響。如果依上開基本規則將此種預防接種與損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事實不明之危險分配予請求人,則「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應將客觀舉證責任倒置,歸由行政機關負擔因果關係事實不明之不利益。換言之,受預防接種及發生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之事實不明時(即不能確定有亦不能確定無因果關係),仍應補償,把此項有無因果關係事實不明之不利益分配予補償機關,此即是上開行政訴訟法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倒轉客觀舉證責任分配之具體化 。 原判決係認定受預防接種及發生損害(死亡)之因果關係是「無法排除」,而非「相關」(具有關聯性)。學說上之疫學(流行病學)證明,係在減輕證明因果關係存在的證明程度,其用於完全證明因果關係存在,而非在於否定「因果關係無法排除」。又各國法制未必相同,上訴人未具體說明美日因接種疫苗發生損害之賠償或補償制度,是否如同我國法制,對受預防接種及發生損害之因果關係為「無法排除」的類型,亦給予補償,及上訴人所舉美國司法實務案例及日本學者見解,是否屬於此種類型之補償,徒以片面美日資訊,指摘原判決違法云云,亦屬無據。
發生無法預期損害 屬特別犧牲
進而授權訂定審議辦法,其中無論死亡給付、身心障礙給付或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類型除「與預防接種有相關之關聯性」所致者外,均設有「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所致之救濟項目,則係基於疫苗潛在風險性所致難以證明受害因果關係之考量,並避免有遺珠之憾。 因此,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謂「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係指雖不能有效證明「因預防接種致死」,但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死之可能性者而言;除非能查明預防接種與其死亡確定無因果關係(完全排除因預防接種致死),否則只要其死亡與預防接種之間有幾分關連性(因果關係的蓋然性),即有該救濟項目之適用。 預防接種受害屬特別犧牲,既不應由受害者獨自承受苦果,更不應由執行接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時即應從寬認定,只要「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即應給予救濟,其意義在正視受害者的損害結果,並安定執行接種者的心理,使其願意繼續配合防疫政策執行之社會公益責任。 1.CDC疫苗中英文名稱及簡稱對照一覽表 file:///C:/Users/admin/Downloads/%E7%96%AB%E8%8B%97%E4%B8%AD%E8%8B%B1%E6%96%87%E5%90%8D%E7%A8%B1%E5%8F%8A%E7%B0%A1%E7%A8%B1%E5%B0%8D%E7%85%A7%E4%B8%80%E8%A6%BD%E8%A1%A8%20(2).pdf 2.CDC公費疫苗項目與接種時程 http://www.cdc.gov.tw/submenu.aspx?treeid=D78DE698C2E70A89&nowtreeid=F8F1715D029D1EAD 3.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等有關事項。」 4.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第1項:「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 5.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條第1項:「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每一 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一點五元。但基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或 逾新臺幣二億元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基金收支運用情形調整之。」 6.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 7.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七條附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範圍 8. 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 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9.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0條參照。 10.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1條參照。 11.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參照。 12.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7-1條參照。 13.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7-2條參照。 14.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案前五名疫苗種類file:///C:/Users/admin/Downloads/%E9%A0%90%E9%98%B2%E6%8E%A5%E7%A8%AE%E5%8F%97%E5%AE%B3%E6%95%91%E6%BF%9F%E7%B5%A6%E4%BB%98%E6%A1%88%E5%89%8D%E4%BA%94%E5%90%8D%E7%96%AB%E8%8B%97%E7%A8%AE%E9%A1%9E.pdf 15. 歷年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統計資料 http://www.cdc.gov.tw/list.aspx?treeid=d78de698c2e70a89&nowtreeid=909b64e4b96f16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