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楊哲銘
我國醫療水準先進,收費又比已開發國家CP值高。過去幾年因全球化的推波助瀾,國際醫療活動日益興盛。但是跨國醫療服務的提供,牽涉到複雜的國際法及衝突法的議題,本文將就病人輸入、醫療技術輸出等面向,進行重要的法律議題分析。 國際醫療的定義與分類 國際醫療是一個近年來相當流行的名詞跟產業,因為是透過英文翻譯而來,類似的名詞有許多個,比如說medical tourism、health tourism、medical travel等,1造成定義上有些混淆。 無論如何,只要是醫療,主體跟客體一定是病人跟醫師。拋開是否有遠距醫療可能,國際醫療一定是跨國境的醫療,包含了兩種可能,一是病人的跨國移動,二是醫師的跨國移動。以本土定位觀之,病人的跨國移動是病人的輸入,醫師的跨國移動是醫療技術輸出。 我國國際醫療推動的現況 我國自2007年起,行政院以「醫療服務國際化旗艦計畫」推動臺灣國際醫療服務,由衛生福利部委託臺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執行該計畫,以實現「醫療走出去,病人走進來」的總體目標;該計畫規劃兩大策略主軸:特殊醫療、觀光醫療。特殊醫療是行銷臺灣具國際知名度的醫療服務,即所謂的「五大強項」:不涉及國內器官捐贈的活體肝臟移植、顱顏重建手術、心血管治療、人工生殖技術及關節置換手術。 因為全球化帶動國際醫療蓬勃發展,也產生幾個主要的病人輸入國,在歐洲如匈牙利每年有180萬人次的醫療旅遊,在亞洲泰國有150萬,但估計其中只有三分之一是需要特殊醫療,其餘是觀光醫療。 3與這兩個主要國家相較,台灣還有很大努力的空間。 國際醫療法律議題解構 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2011年關於國際醫療的研究報告,重要的法律議題包含知情同意、如何歸責(liability)、醫療糾紛訴訟等。 4在加拿大進行的一項質性研究,專家焦點團體則指出五個主要的倫理法律議題:併發症、器官移植、抗藥性細菌的傳染、病歷紀錄連續性及知情同意。 一般談到醫療法律,大家首先想到是如果有醫療糾紛怎麼辦,國際醫療的糾紛牽涉到管轄權、衝突法的問題,是一個很大的議題,不在本文論述,本文討論的焦點著重在國內有特別訂定相關行政法的議題。 衛福部 放寬國際醫療廣告 要吸引國際病人來台,除了口耳相傳之外,比國內病人更需要靠廣告宣傳。我國關於醫療廣告的規範主要見於醫療法6第85條,第85條第1項將醫療廣告內容限縮到很小,但該項第6款准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現在廣告媒體主要都是網路相關,更是無遠弗屆,第85條第3項規定「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訂了《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4 民國103年衛福部公告8放寬了國際醫療廣告。根據該公告,醫療機構對於國際醫療服務有關事項之廣告,以下內容只要事前報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就可刊登: (一)分項醫療服務或組合式醫療服務項目、費用及其優惠措施之說明;(二)結合相關業者共同提供之服務項目、費用及其優惠措施之說明;(三)其他有關服務特色之說明。 國際醫療廣告跟國內醫療廣告管制架構最大的不同,在可以廣告優惠措施,也可以廣告結合相關業者共同提供之服務項目,比如說與旅行社共同行銷,因為國際病人機票食宿的安排都是麻煩事,這與過去衛福部曾就國內醫院以交通車接送病人的現象,解釋部分為招攬病人不符合醫學倫理,可是有天壤之別。放寬國際醫療廣告內容,與允許協力廠商加入醫療行銷,是各國國際醫療產業普遍的操作方式,但是相對的也增加未來糾紛的風險跟責任釐清的困難。 國際醫療收費標準 台灣因為一向強調醫療的非營利本質,醫療市場一直是鳥籠市場經濟,不算沒有市場機制存在,因為醫療機構還是要彼此競爭吸引病人,訂價也可以有些許差異,但是飛來飛去就是在一個範圍之內。壞處是醫界覺得綁手綁腳,好處就是隨時提醒醫界非營利的使命。先前因醫界知名教授要設立全自費診所,不收健保,自費看診一次要價一萬二,引起社會議論,衛生福利部甫檢討修正了「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 這個核定標準針對國際醫療病人有另外的規定。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提供健保給付項目給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者,跟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一樣,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超過醫學中心等級健保支付標準兩倍以上的收費。如果把國際醫療當作產業經營,大費周章吸引外國病人,免不了要賺錢。定價要能夠獲利,是基本的成本會計原則。國際醫療的比價市場不是台灣國內消費市場,是各國醫療服務的性價比,適度提高定價當然有助於扶持產業鏈,但是也不要淪入台北市柯市長有關國際扶輪社世界年會的肥羊說,10反而會讓台灣國際醫療失去競爭力。 國際醫療蓬勃發展在世界是平的年代,是不會回頭的趨勢,其中的法律議題經緯萬端,包含本國病人及外國病人權益的競合、本國醫療服務提供者和外國醫療服務提供者的競爭,剪不斷理還亂,但本質不脫是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病關係。因此不論是政府或是產業界念茲在茲,都應該是如何在符合醫學倫理的原則下,提供國際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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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衛生福利部國際醫療管理工作小組。https://www.medicaltravel.org.tw/Article.aspx?a=18&l=1 3. Ruggeri K, et al. Evidence on global medical travel. Bulleti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5;93:785-789. 4. Lunt N, et al. Medical Tourism: Treatments, Markets and Health System Implications: A scoping review. 2011. OECD Directorate for Employment, Labour and Social Affairs. 5. Crooks VA, et al. Ethical and legal implications of the risks of medical tourism for patients: a qualitative study of Canadian health and safety representatives’ perspectives BMJ Open 2013;3:e002302. 6. 修正日期民國106年5月10日。 7.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 1月3日。 8. 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31660048號。民國103年1月24日。 9. 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61667283號令。106年10月3日。 10.謝雅柔。稱扶輪社成員「肥羊」,柯P發言掀網友論戰。2017年11月20日。中時電子報。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120002115-26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