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肇鑫
醫師是守護民眾生命和健康的堅強後盾!但曾幾何時,醫師已經從人人敬重的神聖角色墜落凡間,有如影隨形的健保給付審查制度束縛、時而有遭遇醫療糾紛的噩夢、更無法接受的是隨時有危機要面對令人髮指的醫療暴力!
病房與急診
病人或家屬會使用暴力手段(謾罵侮辱和恐嚇等言語暴力、強制或傷害等肢體暴力)攻擊無辜的醫護人員,的確是一件匪夷所思的台灣社會病態。有國內的研究指出:六成的醫療工作人員在醫院曾目睹或親身遭受醫療暴力事件,其中以「言語暴力」最多,其次為「肢體暴力」。
越頻繁與病患發生互動的工作人員,越容易發生醫療暴力事件,所以「護理人員」是最常見的受害者,容易發生暴力區域為「病房」與「急診」。施暴病患意識狀況以「清楚」居多,主因為施暴者「情緒控制不佳」。遭遇暴力事件時醫療工作人員的情緒中以「生氣反應」、「莫名其妙」及「驚恐反應」為主要反應症狀。 醫療法修正,醫療暴力雙通報機制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研究分析指出,美國醫療暴力事件最常見的根本原因為:溝通失靈、對病人觀察不足、缺乏或未遵行職場暴力防範對策、缺乏或不足的行為健康評估以至無法識別病人的攻擊傾向。簡而言之,醫療暴力雖然是社會的病態之一,但是就像疾病一樣,不但症狀有跡可循,治未病的「預防觀念」尤其重要。
醫療法第24條、第106條修正後,法務部也宣示執行醫療暴力案件的雙通報機制,於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至第4項此類影響病人就醫安全及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罪發生時,可以立即傳真通報個地方檢察署。另外,就警察機關通報部分,於110勤務中心接獲報案後,員警會將處理情形彙整由各分局偵查隊填寫「報請檢察官核示法律意見請示書」,傳真至地檢署法警室。法警室接獲醫療院所或警察機關通報後,即通知醫療專組主任檢察官或值週主任檢察官為後續處理之指示。 涉及刑事責任 警察機關移送地檢署偵辦
相關處理原則如下:
(一)於醫療法106條第2項至第4項所定醫療暴力案件發生時,第一時間先報警,再來就是通報地檢署,待案件處置告一段落後,再通報衛生局,地檢署也會與衛生局保持聯繫。 (二)若非屬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至第4項之案件,一樣先報警,再通報衛生局,由衛生局依具體事實裁量是否罰鍰。如涉及刑事責任,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檢署偵辦。確立以醫療法106條之規定作為分流的標準及其通報順序之先後,使通報流程更為順暢。 診所和醫院,是維護民眾健康生命的最後堡壘,預防和遏止醫療暴力案件的發生及嚴格的執法,才能保障人民就醫權利和醫療人員安全,也才是全民之福。 醫療暴力最常見原因
溝通失靈、對病人觀察不足、缺乏或未遵行職場暴力防範對策、行為健康評估缺乏或不足
情況1 「醫療暴力」影響病人就醫安全及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1 報警 2通報地檢署 3通報衛生局 情況2 非情況1之案件: 1 報警 2通報衛生局…等,為美國醫療暴力事件最常見的根本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