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像發藥機械人
護理師,宛如戰鬥陀螺
醫師,因工時長過勞發病
一起省思台灣的過勞法令
文 / 蔡秀男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泌尿科
法律碩士
近年來,有關工作壓力與超時過勞等議題,逐漸受國內社會與醫療公衛界重視,「醫護過勞,病安不保!」,「醫師過勞死」等「臺灣醫療勞動人權改革」的議題也不斷躍上新聞版面,如成大醫院林彥廷醫師過勞猝死案、奇美醫院蔡伯羌醫師過勞職傷案、長庚醫院張皓程醫師過勞腦傷案等。
臺灣第一起醫生過勞死勝訴
甚麼是過勞?甚麼是過勞死?過勞之認定與職災保障為何?值得醫師個人與醫院管理者加以重視。
回顧醫師過勞訴訟之指標案例,2009年4月,擔任奇美醫院住院醫生四年、三十五歲的蔡伯羌醫師在開刀房突然昏倒,被送進加護病房急救。急救後雖然平安甦醒。但蔡伯羌卻因腦傷,無法繼續擔任醫師工作,之後也由勞保局認定為職災。經過五年多的訴訟,一月八日二審宣判,確認醫院過失責任並判賠七百八十萬元,成為臺灣第一起醫生過勞要求救濟勝訴的案例。
蔡伯羌在出事前六個月,平均每月超時工作八十四小時,已超過職災診斷認定中「發病日往前推算二至六個月,每月加班累計超過八十小時」的標準。
爭取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
本案在二○一一年底一審判決敗訴,理由是「醫生並非勞基法所稱之勞工,因此不受勞基法工時限定規範」,難以認定奇美醫院在醫生超時過勞上有過失,駁回告訴。判決一出,外界譁然。
之後,臺灣人權促進會、工作傷害受害者協會、臺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等團體為蔡伯羌開記者會,呼籲外界正視醫生過勞與支持爭取納入《勞基法》,民眾到法庭關心審判進度。法學學者也提供不少法律見解。纏訟五年,二審判決,確認醫院過失責任並判賠七百八十萬元,成為臺灣第一起醫生過勞要求救濟勝訴的案例,判決將成為往後的醫師職災訴訟的指標案例,確立了醫院必須擔負醫生職災的責任。
過勞是長期工作壓力下的結果
過勞之定義為何?「過勞」(burn-out)指的是一種身心耗弱狀態,乃是長期處在高度心理壓力之下的壓力反應。過勞的症狀與成因複雜,多數研究認為過勞是長期暴露於工作壓力下的結果。過勞與工作壓力是重要的公共衛生議題,所謂「過勞」、「過勞猝死」、及找不出特殊病因的「慢性疲勞症」,已是極受重視的職業健康問題。
在過勞死的定義上,並非單純醫學上的診斷名詞,顧名思義為因為疲勞過度而猝死。1990年,TetsunojoUehata在國際勞工組織(ILO,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發表對於過勞死(Karoshi)的定義:有害心理健康的持續工作,打亂工作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節奏,從而導致體內疲勞積蓄及長期勞累過度,持續超時工作狀態伴隨原有高血壓或動脈血管硬化的惡化,最後導致致命性崩潰衰竭而死。
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合法工時
在工時的法令規範上,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每日正常工時加上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另延長工作時數,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工作負荷過勞 認定標準
在過勞的認定上,依「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認定工作負荷有三種標準如下:
勞保局尚無職業精神疾病案例認定
針對職業引起的心腦血管疾病問題,日本在 1961 年即頒布了認定基準,之後經歷數次修訂,逐步放寬有關「工作負荷過重」的定義。
臺灣在 1991 年即頒布心腦血管疾病的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2010/12/17 修訂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但一直遲至2006 年臺灣才真正有心腦血管案例通過勞保的職業病認定,
在工作壓力引起的精神疾病方面,日本為了因應日益增加的「過勞憂鬱」、「過勞自殺」認定爭議,於 1999 年頒布了職業精神疾病認定指引。
勞委會於 2008 年修訂勞保職業病種類表,將工作中遭受嚴重身體傷害(physical injury) 之後所發生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列入職業病種類表;並於 2009 年 11 月 9 日修訂勞保規定,將職業精神疾病(包括憂鬱症)納入給付範圍,並隨即頒布引用自日本的職業精神疾病認定指引。但勞保局至今尚未認定任何職業精神疾病案例。
責任制的迷思導致醫護過勞
有關臺灣醫療勞動人權改革史,回顧2011年,實習醫師之死,學弟在成大疑似過勞死往生了,醫學生發動了醫療制度改革省思(臺灣醫療勞動人權運動元年),我的同事在醫院過勞倒下了,護理師過勞死頻傳,自殺,血汗、大逃亡,佔據了媒體版面。
我開始有了疑問,任勞任怨,醫護過勞,一切犧牲為病人,身體搞壞了,對得起家人嗎?過勞死了對得起我的老婆小孩嗎?忙中有錯對得起病人嗎?過勞害了病人,醫護被告害了自己,病人與醫護都是受害者吧?
我們的醫護教育與醫療制度默許無止盡的過勞?這樣符合病人安全與勞動人權嗎?似乎是冥冥之中註定,後來我去學習了法律,開始了解了何謂人權法制,從高雄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畢業,到考進臺大法律博士班,這樣的疑問,一直反覆激發我的省思。
「責任制」的迷思?臺灣血汗健保下,醫護普遍過度勞動,基層醫師護士、醫事人員,都很有「責任感」,為了病人安全、醫療品質、醫院評鑑操到過勞,一定要自命不凡被套入排除醫護勞動人權的「責任制」?
醫師過勞死病患也哀泣
那時,沒有人知道,什麼是「醫療勞動人權」?什麼是「合理勞動工作時間」?那時,沒有人在談「過勞死」,那是,我學習了法律以後,才意識到的概念,勞動人權,平等權,應該是普世價值。
從此以後,我開始關注醫療勞動人權議題,2011年5月18日,在蘋果日報發表了第一篇文章:《請雙英提出像樣的醫療白皮書》,描寫了當時一連串的醫療勞動安全事件:2011年4月起,多家醫院被醫改會點名為「血汗醫院」,藥師像發藥機械人,護理師宛如戰鬥陀螺;有住院醫師因工時長疑似過勞發病,認不得家人;也提到了母校學弟,實習值班時猝死,卻沒有一般勞工應有的保障,沒有職災補助也沒有勞保。
2011年7月,我又見證了醫師同事過勞死,親眼目睹了同事,也是骨科名醫的急救現場,當時病患哀泣著:「我的醫生就這麼死了?我以後怎麼辦?」
此後,我開始用臉書,寫了第一篇的網誌,《英雄倒臥,生命倒數》,《祥雲野鶴去,麟鳳顯英靈,古道照顏色!》,開始想了一些問題,為什麼醫師護理師不能納入與落實勞基法?為什麼他們沒有職災保護法的保障?
應改革血汗健保給付剝削結構
2011年8月,「臺大愛滋器捐事件」,24小時內網路傳遍兩岸三地及全球,勢將在歷史上留名,成為醫學倫理、病人安全、風險管理、以及醫療法律的共同教案。醫事人員過勞,正是造成這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8月30日,媒體刊出我投稿的兩篇文章,蘋果日報報論壇《其他醫院不必幸災樂禍》,自由廣場《病人安全與醫護安全衛生署沒有責任嗎?》,一切只是譴責、究責、卸責,把醫護個人視為「罪犯」?只讓第一線醫護人員獨自承擔民刑與行政責任?
2011年11月12日,醫師節,我寫了一篇網誌,《如何推動【臺灣醫療勞動人權運動】之策略》,詳細闡述相關戰術與行動計劃,重要主張為-納入勞基法、改革血汗健保、籌組工會......。
好朋友盧兄在醫勞盟成立大會《初心集》裏,洞察了我的初衷:以「臺灣醫療勞動人權運動」做為拯救臺灣醫療崩壞行動的切入點。事實上,要有病人的安全、和好的醫療品質,先要落實醫療人員的基本人權價值,跟勞動的正義。建議依照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範,醫院管理者重新計算合理合法的醫事勞動人力成本,提出實證數據,建立與健保局團體協商的談判基礎。訴求基層醫護勞工特別犧牲應特別補償,提出臺灣血汗健保之具體改革方案,改善血汗健保與血汗醫院之給付剝削結構!
醫勞盟成立公理正義現曙光
從臉書到出書計畫,2012年9月11日,《醫療崩壞!沒有醫生救命的時代》新書發表會,醫勞盟也正式成立了!
這一年,臺灣醫療發生多起的重大醫療事件,如急重症醫療與醫院暴力事件,讓臺灣醫療制度的危機浮上了檯面:1.血汗健保、2.虛偽評鑑、3.五大皆空、4.醫糾氾濫、5.醫院暴力、6.媒體暴力、7.醫護過勞、8.醫護勞動人權低落,有關醫護勞動人權與正義,開始受到廣泛注意。
『人生自古誰無死?醫護不要過勞死!』有一天,我們倒下了,這樣的犧牲,是重於泰山?還是依然輕於鴻毛?在這個嚴峻惡劣崩壞的醫療勞動環境下,能否看到一道公理正義的曙光呢?
2012年10月12日,我在日本早稻田大學參訪研究,臺灣蘋果日報人間異語刊登了我先前在臺灣接受的訪問,《醫師救人,誰來救醫師?》,以下這段話,就當做《那些年,我們一起為臺灣醫療勞動人權運動奮鬥的日子…》的一段註腳:
「臺灣第一線醫療人員很辛苦,尤其護理人員特別苦。每天超時工作過勞,但臺灣醫療仍沒有勞動人權的概念,會像日本一樣慢慢醫療崩壞,護理崩壞,大家無能為力。我想改變這種狀況。所以我與幾個朋友從臉書開始,發心成立醫勞盟,組織『相關醫師護理師過勞死的法制研究小組』,想爭取立法,為醫護人員爭取合理的工時保障。我們也試著出書讓大眾了解,當醫師護理師過勞,醫療品質也不會好。」
『有一天,換我們倒下,是重於泰山,還是依然輕於鴻毛?』
『當大家關心病人安全時,懇請大家也關心醫護人員的安全。』
『醫師救人,誰來救醫師?護理師照顧你,誰疼惜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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