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目的:為關懷及救助因故或因病不能執業致生活陷入困境之本會會員,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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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經費來源:本會會務準備金及會員指定捐款。
第一年經費由會務準備金撥入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做為急難救助金,依會計年度結算經費不足新臺幣壹佰萬元時由會務準備金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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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對象:事故發生時入會滿一年且仍登記開業或執業之本會會員。(退會再入會者年資需連續達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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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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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或因病不能執業致生活陷入困境者視其狀況給予下列救助:
(一)代繳會費(含上級會費):經理事長簽核後得代繳一年,以提出申請之月份為起始日。必要時經提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展延通過者,得再代繳一年,展延以一次為限。
(二)救助金: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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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符合救助之對象於本辦法實施後發生之事故始予受理且於事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依會員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之順位提出申請,並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診斷書及停業或歇業證明),經本會理事長簽核或提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後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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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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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05年11月27日第24屆第32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實施。
106年3月19日第25屆第1次代表大會通過本辦法經費來源。
111年11月25日第26屆第26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本辦法第四點文字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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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申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