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項目 (請於診所自我檢視欄內打「∨」) |
診所
自我檢視 |
衛生局稽查
人員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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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
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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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不符合 |
1.懸掛開業執照於明顯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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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招或網際網路揭示之資訊、內容與開業執照核准之名稱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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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診所地址及使用範圍與開業執照上地址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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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類醫事人員親自執行各該業務,並配戴執業執照或身分識別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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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醫師診療前會確認病人身分(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號),並親自看診及依規製作病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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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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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範圍收取掛號費:門診0-150元。 【公會網站-下載1】
【如有超出公告範圍收費者,需向衛生局申請專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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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本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收費,並有公開揭示其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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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掣給醫療費用明細收據(不論健保或自費皆需逐次開立、主動交付)。
【如有因治療藥品特殊性,需預先收取費用以確保病人接受治療,相關規定如後附參考法條依據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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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紙本病歷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份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另含相關醫事人員簽章加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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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依據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者,應建置電子病歷資訊系統標準作業、權限管控、緊急應變、系統安全、傳輸加密及安全事故處理機制,並敘明開始實施之日期及範圍、檢附與資訊廠商之契約及驗證通過之證明文件,於實施之日起15日內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實施範圍、受託機構或停止實施時亦同。
□無實施電子病歷
□有實施電子病歷(實施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提醒:按上開辦法第22條,於111年7月18日修法前實施者,應於112年7月18日前檢附診所與資訊廠商之契約書及廠商之ISO認證資料向衛生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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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醫療廣告不得以贈品、折扣、揪團、優惠價等不當方式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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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網站依「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報衛生局備查。 (無者免填)
【以FB、LINE即時軟體或其它APP軟體刊登醫療廣告亦需向衛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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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非每日清運之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有專用冷藏設備且有溫度計;常溫貯存者以1日為限,其餘須冷藏於攝氏5度以下但以7日為限;感染性廢棄物委請合格醫療廢棄物處理公司處理。 (無者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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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每2間診療室應聘1名護理人員、設觀察床者應聘1名護理人員。(無者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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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若未配置護理人員者請於明顯處所揭露相關訊息,如:「本診所護理業務由醫師親自執行」,亦得以診所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力為之。(請提供照片或列印紙本佐證,P8序號2) 【衛福部109年12月29日衛部醫字第 1091667633號函】 【公會網站-下載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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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藥袋及藥品明細需標示完整(14項)(1)病人姓名(2)性別(3)藥品名稱(4)藥品劑量(5)數量(6)用法(7)用量(8)調劑地點(9)地址(10)電話號碼(11)調劑者姓名(12)調劑日期(13)警語或副作用(14)作用或適應症。(若無完整14項標示請逕洽公會輔導或貴診所電腦公司處理) (無調劑業務者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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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有執行針劑業務者,所使用之針具,如有衛福部公告之安全針具品項可供替換,依法需提供安全針具。 (無針劑業務者免填)
【衛生局安全針具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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