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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暴力通報單(地檢署及衛生局整合版) |
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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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貴院/診所 發生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至第4項所定醫療暴力案件時
【危害醫院醫療安全之應變流程指引 點我下載】
【衛生局診所醫療暴力通報單 及 處理流程 點我前往連結】
1.先報警
-->110
2.俟現場緊急狀況排除,24小時內通報地檢署及衛生局
-->臺中地檢署法警室 傳真:04-2224-8705
法警室 電話:04-2223-2311轉5700或5702
【地檢署與衛生局通報單 點我前往連結】
-->臺中政府衛生局
*醫院 傳真:04-2527-8953
電話:04-2526-5394轉3772
*診所 傳真:04-2515-5449
電話:04-2526-5394轉3231
若非屬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至第4項之案件,仍先報警,再通報衛生局。
如涉及刑事責任,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檢署偵辦。
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醫療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二、醫療法第106條規定,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
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二)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三)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注意事項
一、發生暴力事件時,請務必先行通報當地警察局或派出所,以協助排除或制止暴力事件。
二、通報地檢署案件,以構成醫療法第106條之犯罪行為或其他重大情事,有即時通報必要之案件為主(請參閱上開規定第2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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