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轉知Ⅸ
【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50%之每日最大量平均值」之補充說明】
有關104年6月4日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103年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50%之每日最大量平均值」之補充說明一案,說明如下:
(1)上揭公告僅作為有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0條第3款(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所定之情節重大)且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有同辦法第10條第6款(未依法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情形者,於計算104年水污染防治費費額之用,並非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依據。
(2)符合環保署「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事業及醫事機構,如有產生及排放廢(污)水,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14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辦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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