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轉知Ⅶ
【八仙粉塵氣爆事件燒燙傷病人之成癮性麻藥使用原則】
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新北市八里區八仙樂園粉塵氣爆事件燒燙傷病人之成癮性麻醉藥品使用原則乙案,說明如下: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師為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長期處方成癮性麻醉藥品注意事項」規定,分述如下:
(1)非癌症相關之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指非因癌症引起,而無法以其他藥物或治療緩解疼痛,必須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止痛,或因燒燙傷、重大創傷等需住院反覆進行手術修復之病人。
(2)長期使用之定義為「指連續使用超過十四日或間歇使用於三個月內累計超過二十八日」。
(3)醫師為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長期處方成癮性麻醉藥品,需由收治醫院依前開注意事項,請病人會診相關科別,審慎評估處方合理性及必要性後繼續使用,並定期向本局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列報。
針對旨揭事件燒燙傷病人,如有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連續達14天或於3個月使用滿28天之個案,請貴院自行造冊列管,尚無需依「醫師為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長期處方成癮性麻醉藥品注意事項」向本局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列報。
倘該等病人完成清創手術,病情趨緩,於事件發生3個月後,經醫師評估仍因慢性頑固性疼痛,需繼續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者,再依前開注意事項,經會診相關科別,審慎評估繼續使用之必要性,並依規定辦理列報相關事宜,會診期間醫師仍可繼續使用藥品。
成癮性麻醉藥品有其濫用性與依賴性之風險,為避免造成醫源性成癮,仍請醫師於治療期間審慎評估處方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以維護病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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