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轉知Ⅲ
【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有關醫事人員離職證明發給及至衛生局辦理歇業備查事宜,請各院所配合辦理,說明如下:
臺灣護理產業工會近期接獲護理人員反應,向所屬院方提離職後,要求院方開立離職證明時,院方不願給予離職證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各院所對於護理人員請求發給離職證明時,不得拒絕,以維護護理人員權益。
有關本市醫事人員如欲辦理職業公會退會時,若因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致未能取得離職證明書者,醫事人員得以其出具之切結書(應敘明離職日期)方式,辦理退會及至衛生局辦理歇業備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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