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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模式 醫師非加害者是當事者 |
文 / 陳文侯 臺中市醫師公會副理事長
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所倡導的修復式司法模式,應歸屬於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之一。較諸訴訟外調解機制,此模式讓雙方更能重建關係,重啟對人的尊重與信任,運用於醫療案件應為適當。
根據筆者的調解經驗,此模式的先決條件是雙方都要本著善意與真誠,而且病家的主要訴求不是金錢賠償。否則當醫師願意去面對執行醫療的不理想結果,甚至願意向病家道歉時,若反遭病家非善意的回應,包括巨額的賠償要求,如此就會失去修復式司法模式的意義。
希望多數病家在與醫師溝通之後,能深切了解醫師於醫療過程中的關懷與付出,重拾對醫界的信任。更往積極面去看,若醫師在面臨醫療糾紛時,能有一機制讓醫師冷靜地去仔細檢視自己的醫療處置是否有改進的空間,並把經驗傳承下去,必能減少往後類似的案件發生。
不過醫界認為自己是病家的救助者而非加害者,即使醫療處置產生不理想的結果,但醫療行為是基於善意,與一般認知的加害者大為不同。所以筆者建議,於醫療糾紛的修復式司法模式中,不要使用「加害者」這名詞,改稱「當事者」(或其他名稱),以免醫師寧可進入訴訟也不願意去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