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5學術演講
8/20前回報轄區衛生所113年流感疫苗及COVID-19疫苗接種統計表(不用造冊)
8/24、8/31 113年度醫事人員流感疫苗暨疫苗冷運冷藏管理教育訓練
8/31前繳交醫療爭議互助金
【請院所踴躍加入司法保護醫療關懷聯盟】
9/19、10/3「時代-潮我來」系列講座 歡迎報名
7/15-11/15 乙類(社區安寧照護)教育訓練線上課程
8/1-12/31藥害救濟基金會專家開講-醫預法實務網路課程
8/30 第3季器官捐贈移植臨床實務研討會
8/31 全民健康保險在宅急症 照護試辦計畫教育訓練
9/4 2024年周產期暨早產兒醫療照護研習會
9/15 台中榮總基層醫療心臟科最新治療進展研討會
9/28 創傷與依附:療癒受創兒少的依附關係工作坊
學術演講
福壽綿綿
市政府/衛生局轉知1.【提醒目前法規並未禁止COVID-19確診者進入診間】
市政府/衛生局轉知2.【首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或因歇業逾首次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
市政府/衛生局轉知3.【請積極鼓勵民眾肝炎篩檢及成人預防保健檢查業務】
市政府/衛生局轉知4.【公視兒少平台「小公視」】
市政府/衛生局轉知5.【修訂裂谷熱防治工作手冊】
市政府/衛生局轉知6.【修正發布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一】
市政府/衛生局轉知7.【修訂「孕婦全面篩檢愛滋病毒計畫」支付作業規範】
市政府/衛生局轉知8.【提高登革熱通報警覺性加強疑似病例之通報】
市政府/衛生局轉知9.【113年度提升性健康友善門診專業服務品質計畫】
全聯會轉知1.【健保卡資料上傳格式2.0作業單軌實施時程預計延期至114年上半年】
全聯會轉知2.【國健署2024戰勝代謝症候群獎勵活動】
全聯會轉知3.【新版報備支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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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理監事聯席會議
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中區分會7月各科管理會議注意事項
 
7月28日理監事聯席會議
主席報告:(摘錄)
    會中王博正理事長報告上次(6月份第15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案辦理情形,其中有關全聯會「台灣醫療典範獎」原推薦鐘坤井顧問候選。惟該次會議後鐘坤井醫師謙辭婉謝,本次與會人員一致同意改推薦林義龍常務理事,相關資料於7月31日提交。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曾梓展局長特別與會宣導,淨零碳排已成為全球一致性目標,衛生局緊隨全球趨勢,擘劃公衛願景,減緩氣候變遷對各地造成的災害,將「低碳永續生活化」正式納入施政主軸,朝向2050淨零碳排邁進。於次日(7月29日)召開「臺中市醫療機構低碳認證辦法專家指導暨討論會議」,並請公、協會派員與會。
貳、討論提案
提案單位:理事會
一、案由:請審查2024年6月份經費收支。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單位:理事會
二、案由:全聯會函請各縣市公會7月31日前提供所屬會員至本年12月底,行醫75年、70年、65年、60年、55年、50年、45年、40年資深醫師名單,俾於第77屆醫師節慶祝大會(113年11月9日)表揚案。
   決議:照案通過,提交吳善德醫師等132名資深醫師名單予全聯會。
提案單位:理事會
三、案由:衛福部委託藥害救濟基金會辦理「醫療事故關懷服務績優表揚計畫」,本會是否推薦相關獎項人選案(資料需於8月31日提交),提請討論。
 決議:推薦丁鴻志理事參與衛福部表揚計畫「調解典範獎」獎項候選,並於期限內提交相關資料。
提案者:高嘉君理事
附議者:林恒立副理事長、陳正和常務理事
四、案由:代理總幹事真除人事案。
  說明:李妍禧代理總幹事一職,已逾二年,在任何政府民間、社團法人均屬離譜之事,有違常理。
    辦法:正式升為正式總幹事一職。
『討論前,提案者高嘉君理事同意撤回提案,並由王博正理事長徵詢與會人員無異議後撤案。』
提案單位:理事會
五、案由:本月份入會會員審核案。
    決議:照案通過,現有會員5,060名。
參、臨時動議:
提案單位:理事會
一、案由:本會葉文娜總幹事65歲屆齡退休案。
    決議:(1)照案通過,屆齡退休後續相關事宜,移請常務理監事會研議妥適方案,並於2024年8月31日前移交完成,2024年7月、8月薪資照常發給。
          (2)總幹事一職即日起由李妍禧接任。
提案者:李茂盛常務理事
附議者:施英富監事
二、案由:最近新聞事件,中部一醫院因生產事故新生兒死亡,法院一審判決醫院及醫師須賠償父母高額扶養費案。
    說明:
(1)108年6月大里仁愛醫院發生產婦生產過程,胎兒羊水有胎便,新生兒死亡事件,病方以醫師過失致死罪嫌為由,提出刑事告訴,經地檢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聲請再議,也被駁回。110年轉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5月一審判決醫師及醫院負連帶賠償責任,其中包含醫療費用、喪葬費用、精神慰撫金及扶養費用等損害賠償,合計新臺幣1400多萬元,醫界一片譁然。
(2)病方主張「扶養請求權」之損害賠償。法官心證理由之一:父母年滿65歲後,即有「請求子女扶養之權利」,且計算每月應給父母每月7月萬元,得出原告父母受有扶養費鉅額損害。
(3)試問,就普羅大眾而言,多少人能達到或做到其父母65歲以後,每月固定給父母扶養費7萬元之理想境界? 雖本案只是一審尚未定讞,倘若自由心證有違經驗及論理法則,很難讓普羅大眾不質疑本案心證是否太烏托邦主義,未能認清事實任意判斷。
辦法:建議全聯會應提出嚴正聲明,免得寒蟬效應讓醫界四大皆空、五大皆空的情形雪上加霜。
  決議:照案通過。
肆、散會:18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