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知1.【開立補發相關證明時,得依其成本收取相當之行政費用】
全聯會請各公會轉知院所,若民眾收據遺失請求補發,得僅提供存根聯、副本影本或開立費用證明,並得依其成本收取相當之行政費用,說明如下:
依據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應逐次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收據乙份給就醫病患,若民眾請求多份收據或因收據遺失請求補發,醫療機構得僅提供存根聯或副本影本或開立費用證明。
開立補發相關之證明時,醫療機構得依其成本收取相當之行政費用。若地方衛生局有公告該項目之收費標準,則依其標準收費。
註:本市「收據影本加蓋章或費用證明」
收費標準0-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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