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知Ⅰ
【私立醫療機構於原址單純變更負責人或因負責人死亡所衍生之問題】
有關私立醫療機構於原址單純變更負責人或因負責人死亡所衍生之問題,全聯會函請衛生福利部同意建議意見,該部函復如下:有關私立醫療機構僅於原址單純變更負責人,其建築物設置主體結構皆無異動情形下,直轄市或縣(市)主轉機關對於其開業申請審查之履勘,可否簡化程序或項目,涉及地方縣市政府之權責,本部刻正收集意見,俟收齊彙整後,再行函復。
至於私立醫療機構負責人死亡一節,實務上,如為避免醫療業務中止,致影響住院病人之權益,建議依醫療法第19條規定,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該機構之負責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並依醫療法規定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辦理負責醫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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