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轉知4.【依規定進行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
衛生局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請貴單位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定進行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說明如下: 經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該署為強化疑似發展遲緩兒童之發現,業於113年7月1日起推動未滿7歲兒童新增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請貴單位如執行兒童發展篩檢結果為「需轉介」時,請向民眾說明將依兒少法進行通報,及社政單位將與民眾聯繫,以提供早期療育服務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