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衛生局轉知9.【公告修正臺中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轉知衛生局6月7日函文公告修正「臺中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臺中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及「臺中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並自113年6月5日起生效,說明如下:
衛生福利部業於113年3月4日以衛部醫字第1131660861號令公告停止適用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21日衛署醫字第0990208572號公告之「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爰配合刪除本市西(中、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掛號及病歷管理費」收費標準內容。
依據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同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違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上揭收費標準表及修正總說明,請至「衛生局網站/機關業務/消費指南」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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