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衛生局轉知1.【修正「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衛生局轉知有關該局修正「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第2點一案,自113年4月17日起生效,說明如下:
茲配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5日以衛部醫字第1131660262號函修正「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爰增修本參考原則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政策,推動癌症NGS檢測健保給付分類三模式支付標準,爰增修本參考原則第2點第1款規定。
(二)衛生福利部為減少審查核定重複性所需之人力及核定時間,參酌該部修正內容修訂本參考原則部分規定,衛生局得參考其他縣市已核價並公告之醫療費用品項,若價格未逾該公告之百分之十五,衛生局得逕予核定。
(三)考量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施行(110年2月9日)前已施行之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已執行多年,且中央主管機關已就實驗室開發檢測之收費合理性進行審查,為加速衛生局核定費用項目之行政效率、減少作業及人力成本,爰增修本參考原則第2點第2款相關規定。
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違者,依同法第10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上揭參考原則修正總說明暨對照表、修正全文及新增4類「臺中市醫療機構自費項目收費(新增或調整)申請表」,請至衛生局網站/機關業務/消費指南(https://www.health.taichung.gov.tw/26285/Lpsimplelist),逕行下載參閱,並依適用類別,填具相應申請文件,辦理醫療自費項目收費核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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