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郭靜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醫療行為複雜多樣,且存在有不確定性,於發生不幸的結果時,是否係屬明顯可判之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有錯誤或延遲治療等情事,或純屬醫療行為所不可避免之風險,亦即醫師是否應負業務過失之責任,是偵辦醫療糾紛案件所面臨最大的困難。
醫糾案定罪率偏低 試辦調處機制
縱使經過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後認定醫師具有醫療疏失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中經被告聲請再次送鑑定之結果,仍維持認定為有疏失之比例不到一半,因而導致醫療糾紛案件起訴之定罪率偏低。為解決實務上的困境,以及醫、病、法三輸之僵局,衛生福利部與法務部共同研商推動之「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調處機制試辦計畫」(下稱試辦計畫),於民國105年11月7月衛生福利部所召集之會議中提出,會議中討論通過,是近年來難得的醫、法界皆能達成共識的方案。
參與試辦計畫之地方衛生局包括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及台南市政府衛生局,衛生福利部於提案通過試辦計畫後,於106年2月3日公告徵求計畫,公告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同年月18日提出計畫書。以下筆者就參與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規劃之過程,以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所提出計畫書內容、針對其內容之幾點疑義略做說明。 試辦計畫主要的目的,是在減少醫療糾紛案件,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所以希望藉由逆向將偵查中案件先移至衛生局進行調處,透過專業調處委員或專家之諮詢意見,協助雙方溝通,化解爭議,以達到減少醫療糾紛案件的目標,終極目標當然是行政調處先行,但在法制化之前,冀望透過行政調處功能的強化來逐步達成目標。
調處程序審慎 由市府醫審會函覆檢察署
依照衛生福利部所提出草案,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經過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本署)、醫師公會、醫院代表的開會討論及意見交換,最終所提出的計畫中,就一般民眾申請案件仍維持原制度,即法律、醫療雙調處委員共同進行調處之機制,以下就不再贅述。就地檢署亦即本署移送調處之案件,於收到地檢署檢附受理醫療糾紛案件調處事項申請書及委託書函請調處之案件後,由當事人自行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或授權衛生局調閱病歷等資料,如有不足,再視情形聯絡申請人(通常為刑事案件之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確認所填寫申請表內容,俾利於釐清爭點。
第1次調處會議於收案後45天內召開,邀請醫療及法律雙調處委員出席,必要時得由臺中市醫師公會推薦專科醫師出席調處會議,當天並由出席調處之2位或3位委員共同出具初步專家意見。最後的調處結果及專家書面諮詢意見,由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推派之工作小組成員,針對前開專家意見進行審查確認後,以該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名義函覆本署,整體作業時間為90日,如有特殊原因,依實際作業得酌予調整。
有利釐清爭點 縮短案件偵辦時程
首先就試辦計畫本身的精神而論,此計畫包含醫療爭議調處以及專家意見之出具,調處成立即迅速解決爭議,縱使在雙方調處不成之情形下,藉由專家所提供意見,包含病程、爭點、處置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等,應有利於偵辦案件之檢察官釐清爭點,乃至於後續將案件送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之作業,應能縮短整體案件偵辦時程,解決長久以來醫療糾紛案件久懸未決之問題。不過依筆者淺見,制度之設計首重程序上之公平,如案件告訴人不能認同,再好的調處成功率亦難以彌補對於制度設計不公平之攻擊。是故法務部在與衛生福利部合作推動試辦計畫過程中,於105年12月26日由張常務次長斗輝召開會議討論相關議題,會中達成9點結論,其中為強調專家之中立,避免將來之爭議,建議地檢署轉介調處案件,先由衛生局召開調處會議,如認有必要,再送專家諮詢初步意見。
專家提供意見 避免病方質疑醫醫相護
原則上專家不出席調處會議,惟究應先行調處或先送諮詢專家意見,由調處委員視個案彈性決定。另檢方移送調處醫學中心之醫師涉訟醫療糾紛案件,如有需參考專家意見,原則上由衛生局送醫學中心提供專家意見,非醫學中心醫師,由衛生局送區域級以上醫院提供專家意見,且原則上送外轄區提供專家意見。考其原因就是在避免病方質疑醫醫相護,或將來出具專家意見者於案件審理過程中遭以證人身分傳喚等問題。然而在衛生局所提計畫書內容中,固然強調在調處會議前,將相關卷證寄交跨區醫院之專家提供書面諮詢意見,然而於調處會議中,出席委員(除法律、醫療雙調處委員外,還可能包含一名專科醫師)除參與調處外,當天還會共同出具初步意見。則最後市政府醫事審議會的工作小組委員所審查專家意見,究指第三方專家所出具之書面諮詢意見,抑或出席調處會議委員所出具之初步意見?縱使專家不具名,若兩份意見有衝突時,以何者為主?何者為補充意見?
新制度將上路 醫院關懷機制先化解
依筆者之見,既已委請第三方專家出具諮詢意見,則縱使出席調處會議之委員包含專科醫師,在調處過程中對於爭點有所發現或有初步共識,亦居於輔助地位,可供作第三方專家撰具專家意見之參考,仍應由主筆之專家就其所出具諮詢意見負責,此制度方可長久。就衛生局所提計畫書中上開內容有解釋上缺漏之部分,尚待將來實務運作上予以補充,或另訂作業要點以明確規定。新制度即將上路,希望藉由各方努力強化行政調處機制,於遇有醫療糾紛發生時,先透過醫院內部關懷機制化解,如化解不成則先進行行政調處,最終再進入司法程序,這可能是針對目前困境的最佳解決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