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轉知3.【預防保健及兒童發展篩檢服務相關規定】
衛生局轉知為能讓本市幼童及早接受兒童發展篩檢服務,請貴院所依相關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為提升本市兒童發展篩檢之可近性,解決雙薪家庭繁忙之困境,爰貴院所如欲與幼兒園合作,由醫師主動入幼兒園提供預防保健及兒童發展篩檢服務,請依規向衛生局報備,並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核定後始可辦理。 最新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官網/健康促進法規/預防保健服務類查詢(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838&pid=1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