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轉知2.【開立死亡證明書及相驗流程相關程序】
衛生局轉知有關開立死亡證明書及相驗流程相關程序,說明如下: 依據醫療法第76條及醫師法第11條之1、第16條規定辦理。 案係民眾向衛生福利部反映,接獲醫院通知死亡診斷書死因開立錯誤(原死因為意外死)。 關於醫療機構及醫師對於診治病人死亡、開給死亡證明書及應轉檢察機關相驗之法定相關責任及義務如下: (一)醫師應親自檢驗屍體:醫師法第11條之1規定,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違者,依同法第29條規定,處2至10萬元罰鍰。 (二)對其診治之病人因病死亡,無法令規定之理由,應慎重且不得拒絕開給死亡或死產證明書:醫療法第76條第1、2項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違者,依同法第102條規定,處1至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三)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1、醫療法第76條第3項規定,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違者,依同法第102條規定,處醫療機構1至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2、醫師法第16條規定,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違者,依同法第29條規定,處醫師本人2至10萬元罰鍰。 提供衛生福利部製作之「由死因統計應用範例說明-醫師填寫死因診斷注意事項」線上課程(請逕至e等公務員+學習平臺,網址: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35230)供參使用。 請各院所依循醫療法等相關規定執行醫療業務,以維護民眾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