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林靜儀
生理性別是與生俱來
仔細思考,在接受醫學教育時,我們有多少時候討論到「性別差異」?而我們討論的「性別差異」的性別,是生理性別或者社會文化性別呢?
在生理、解剖來說,生理男性和女性,不論器官、代謝,是有差異的;在臨床學科,生理男性與女性在疾病表現、好發程度、罹病風險等,也是有差異的;但是這個部分依然需要在性別主流化的實踐過程,持續地在研究、性別統計、性別分析等方面,進行有性別意識的繼續教育與培力。 生理性別是與生俱來,除了少部分因荷爾蒙或基因問題,有一部分是「性別不明genital ambiguous」,多數都可明確的以染色體組合、基因表現(SRY gene)、生殖器表現等等,來認定生理性別。
性別認同不同於生理性別
另一個部分,則是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這部分醫療和心理領域都有非常多的研究,包括先天決定論或是外在影響成分。但是簡單來說,就是不論自己的生理性別如何,個案對於自己是「社會上認定為的男性」或是「文化上所展現的女性」,有不同於生理性別的想法,甚至包括認為自己「並非男性亦非女性」。在台灣目前已經越來越多人能理解,有些人對於自己的性別認同可能不同於自己的生理性別,而給予尊重,越來越少明顯的歧視。
不過在台灣的法律還只有二種性別登記(男、女),還未能認定「性別不明」或者「性別認同為女性的生理男性/性別認同為男性的生理女性」,因此在個案決定自己的性別後,最終仍需經過生殖器手術(例如男變女者,需切除男性外生殖器),這在某些國家已經可以不需執行,而這也在最近二次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國家報告時,聯合國的CEDAW專家們提出希望能夠改善的部分。臨床的醫師,可能可以先學習了解,性別認同可能不同於個案的生理性別,而此時不要以刻板的性別分別來思考個案,可以先討論對方「希望被用什麼樣的性別來對待」,有助於彼此溝通和信任。
同志婚姻保障引起很多討論
2017年美國國家地理雜誌一月號1專輯是「性別革命gender revolution」,對於性別認同議題做了很多最新的討論;另外也分別採訪了幾位不同年齡、不同性別認同的跨性者,多樣的性別光譜,讓更多人了解,跨性的個案面對不願理解與同理的大眾,所承受的社會壓力2;或許也可以了解台灣日前糾結與錯誤解讀的「性別友善廁所」議題,原先的行動初衷3 4。而近年來引起很多討論的LGB(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議題,則比較被認為是性與愛戀對象的生理性別取向。在伊斯蘭國家和非洲某些國家,同性戀被視為犯罪,有被虐致死的案例;但是西歐、北美則傾向認同同性伴侶間的關係,例如荷蘭已經通過同性婚姻達16年、加拿大也已經在2005年就通過同性婚姻,美國則是2015年大法官通過同性婚姻合法。雖然台灣近半成民眾對於同性婚姻瞭解不清楚而持保留態度,不過已經有越來越多研究認為,同志也能進入婚姻保障,有助於社會穩定甚至異性夫妻的關係穩定。
同志伴侶就醫面臨沮喪
台灣在同性伴侶保障的部分,多數訴求在於生活與法律地位的保障;例如一方生病時的探視、照顧、醫療決策委任的權利,一方失能或死亡時,另一方在目前法律上還缺乏實際明文的規範,而不能夠成為優先照顧者,或者處理共同的財產等。醫療人員過去極少對於相關法律的了解,也在長期醫病關係不良的狀況之下,多數傾向保守面對,常常造成同志伴侶在就醫時很大的心理挫折和沮喪。醫療人員在面對可能超過自己經驗、缺乏理解的一些性別議題時,該保持對於資訊來源求證的態度,並且不應以自己的價值觀、道德觀、宗教觀,逾越客觀的事實;例如美國精神醫學學會早在 1973 年,就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之診斷項目中移除,並明確指出:同性戀本身並不意味著會有判斷力、穩定度、可信度、或一般社會或職業能力的缺損。世界衛生組織也在1990 年,就將同性戀從國際疾病分類中刪除。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特別強調:諮商心理師不得對同性戀者有強加「修復治療」 或者「轉換治療」之意圖與措施。
政府應提供多元性別平等保障
世界精神醫學會(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WPA)也在2016年發表對於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性吸引和性行為之立場聲明,其中行動三表示:「企圖改變性傾向的『治療』都是缺乏科學療效的,而且強調:這些所謂『治療』會帶來傷害和不利影響。」6。越來越多專業助人者、學者,支持同性伴侶的婚姻保障;例如精神醫學會在2016年12月,發表了「支持多元性別/性傾向族群權益平等和同性婚姻平權之立場聲明」7,表示「台灣精神醫學會支持政府應提供多元性別/性傾向者在法律與社會上的平等保障,包括醫療照護、反霸凌、反歧視、合法而完整的婚姻等權益。」
醫師也是人,不是神,我們沒有權力批判別人的生命選擇。甚至,因為擁有完整科學訓練背景,以及宣示沒有偏見的照顧人的精神,我們更該選擇了解、尊重多元性別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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