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轉知1.【醫療機構員工颱風天出勤之各項措施】
衛生局轉知衛生福利部為保障醫療機構員工於颱風天出勤之安全與健康,有關醫療機構員工颱風天出勤之各項措施,說明如下:
醫療機構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之適用業別,按職安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再依勞動部訂定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4點略以,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同要點第5點至第7點規定,雇主除採取足以保障出勤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並給予工資外,宜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契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定者,亦請參照上開要點辦理。
兼顧醫事人員人身安全及急診與住院病人照護需求,天然災害發生時,以門診服務為主之醫療機構,應優先考量員工安全,不得任意要求員工出勤;有急診或住院服務之醫療機構,則應按上開各項規定為出勤員工提供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及其他協助。請各級醫療機構務必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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