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各樣規定,避免違法而起爭議
文 / 林義龍
由於自2016年1月1日起,將勞工每2週84工時舊制改成每週40工時新制實施,並配合進行勞動檢查,稽查雇主有無違反相關勞基法規定之情事,以保障勞工權益。公會為此舉辦三場分區座談會,並聘請勞工局官員蒞臨說明相關法令規定。會員出席踴躍,並紛紛提問,希望了解各樣規定,避免違法而起爭議,甚而被主管單位處罰。不過會員因對法律不熟,所提問題遠超過勞基法之範圍,已溢出勞工局主管業務,故藉本文做一簡略說明以饗讀者。
市政府勞工局主管勞基法業務
與勞工相關重要勞動法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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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主要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舉凡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煤氣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大眾傳播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全部適用之。目前僅剩醫師尚未納入適用勞基法,是唯一未受保障之行業。本法規定勞動契約、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退休、職業災害補償、工作規則及監督與檢查等等。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實際執行勞動檢查業務單位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下設北、中、南三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配合各縣市勞工處等單位進行;六都直轄市則由該市政府勞工局主管業務與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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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能不加入勞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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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主要為保障勞工生活,以促進社會安全。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般人都認為五人以上事業單位強制納保,五人以下則自願納保,所以醫療院所就照辦而不疑有他,實則不然。診所並非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納保單位,即使員工超過5人,也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加入勞保 。非財團法人之私立醫療院所都屬自願加保單位,意即私立醫療機構(非財團法人)不論員工人數多寡,都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加入勞保,但只能全部勞工加入或不入,不得部分加入 。若診所選擇不加入勞保,應注意的是勞工職災時,依勞基法規定的雇主補償責任 ,但此部分風險可購買商業保險涵蓋之,尤其勞保費率逐年調升,將對雇主形成極大財務壓力。因自2011年起勞保費率7.5%(含普通事故費率6.5%及就業保險1%)將逐年調升至2027年13%,雇主應該細算增加之財務成本與壓力,擬出因應之道。本勞工保險主辦業務為勞工保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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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為強制納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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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業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主要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保險為被保險人 。其性質為強制納保,只要有勞雇關係存在而無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之除外情形者,應一律參加就業保險,但已請領勞保退休給付或公教人員養老給付者,不得加入就業保險。並規定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亦即加入勞保同時加入就保。應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目前保險費率為1% ,費用由雇主:勞工:政府以7:2:1比例負擔,違反者處10倍罰鍰。就業保險在勞工有失業、提早就業、職業訓練、育嬰留職及其他特殊情況時,給付或各種津貼 。本就業保險主辦業務仍為勞工保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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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金提繳為強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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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規定雇主應為其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本勞退金提繳為強制規定,只要有勞雇關係存在且無除外情形者,雇主都必須按月提撥至少6%月工資進入專戶。即使已經請領過退休給付,再度就業時,雇主仍需提繳為重新起算年資之退休金 。本勞工退休金提繳主辦業務仍為勞工保險局。
實務上,勞工加入勞保(含職災)時,勞保局會同時辦理就業保險與勞工退休金提繳,三位一體,一次辦理。若診所未加入勞保時,仍需成立投保單位加入就業保險與辦理勞工退休金提繳,最好再購買商業保險以承擔勞基法上,雇主對員工的職災補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是有關診所勞工的主要四大法律,有很多強制規定,與雇主息息相關。前者業務由勞工局(處)主管,後三者業務都歸勞保局辦理。身為診所雇主或勞工,都應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辦理,以避免產生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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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納入勞基法問卷調查
為更了解診所對醫師納入勞基法的看法與經營影響,本會針對診所會員發出933份調查問卷,共計回收97份,統計如下。
1.贊成診所納入勞基法?
2.目前診所例行性每週全日休診狀況?
3.本會擬配合105年勞工調整工時(40小時)請全聯會建議健保署調整每月合理門診量計算方式(最高申報22日),則診所週休二日意願如何?
有意願 |
69% |
沒意願 |
21.6% |
其他 |
7.2% |
與勞工相關重要勞動法律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6條第1項: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
二、 |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
三、 |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
四、 |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
五、 |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
六、 |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
七、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八、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同前註1。勞動基準法第8條準用第6條之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就業保險法第5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
二、 |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 |
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
二、 |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
三、 |
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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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就業保險法第8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 之一至百分之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就業保險法第10條:「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 |
失業給付。 |
二、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三、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四、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五、 |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1條:「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