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陳琬渝 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日前新聞媒體大幅報導,一名醫師為償還千萬債務遂靠販賣「牛奶針」(丙泊酚Propofol)給毒癮患者解癮營利,有毒癮患者向該醫師購買牛奶針回家自行施 打後死亡,檢察官因而著手偵辦該醫師之相關刑責。對於此件轟動社會之刑事案件,因筆者並未實際承辦該案件,無法斷言該涉案醫師將來應負之法律責任,但關於 醫師可否將管制類麻醉藥品非單純作為一般手術前麻醉,而是提供給毒癮患者解癮,甚至用於失眠患者麻醉舒眠、讓長期嚴重失眠患者得以享有片刻好眠等其他用 途,此類問題均涉及我國法令對管制藥品之規範限制。
使用管制藥品 需正當醫療目的
我國對於麻醉藥品之輸出入、販賣、使用、管理之主管法 規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謂「管制藥品」包括成癮性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品、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三大類,且由主管機關衛福部將管制藥品區分 為四級進行管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前言中的牛奶針(丙泊酚Propofol)即屬第四級管制藥品。
對於醫師如何使用管制類麻醉 藥品,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非為正當醫療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藥品。」,醫師法第十九條亦有類似規範:「醫 師除正當治療目的外,不得使用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換言之,當醫師要決定可否將管制類麻醉藥品用於非一般手術前麻醉之其他用途時,依法必須基於「正當醫 療之目的」,若非出於正當醫療目的而使用管制藥品,後果可能包括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包括醫師及所屬機構、機構負責人)、情節重大者得廢止 其管制藥品登記證、醫師證書或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三、五項規定)。此外,管制藥品常常與毒品為一體兩面,當醫師被認定係 非基於正當醫療目的而非法販賣或使用管制藥品時,亦有可能構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刑事責任。
實際病情需要 合理處方給病人使用
何謂「正當醫療目的」,事涉醫療專業,如發生爭議將由衛福部食藥署醫療使用管制藥品審核會進行個案的審查裁處,無法一概而論,然由衛福部行政函釋可歸納出以下兩點判斷標準:
一、衛福部公告禁止醫療使用之管制藥品(如海洛因Heroin)絕對不能使用,否則即會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論處罪責(民國 73 年 10 月 29 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500928 號令)。
二、管制藥品均屬醫師處方藥品,醫師應依其醫療專業,為病人進行診斷、評估及治療後,依其實際病情需要,合理處方管制藥品予病人使用,不得僅應病人要求而給與 使用(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8年8月10日管稽字第0980007891號函、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1年12月18日管稽字第管證字第 111868號函)。
不可僅應病人要求 即給管制藥品使用
醫者父母心,當病患對醫師有所請求時,醫師通常會以同理心希望達成病患心願、減少病患痛苦,但若醫師採取的治療手段涉及管制藥品之使用時,即須意識到有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甚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法律風險,不可僅應病人之要求即給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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